高等學歷繼續教育本科畢業生獲得學士學位者,應當達到以下水平:
1、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課程成績全部及格;
2、畢業論文(畢業設計或其他畢業實踐環節)成績不低于 75 分;
3、英語二成績75分,公三或四級,在四年有效期內;
4、申請學士學位的學士學位外語考試成績單,必須是在我校以集體形式報考而取得;已有學士學位外語考試成績單的,必須是在原在讀學校以集體形式報考而取得;除此之外取得的學士學位外語考試成績單均不能作為申請我校學士學位的依據。
學士學位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授予學士學位:
因違反《復旦大學學生紀律處分條例》第六十七條至第六十九條規定曾受到記過紀律處分的學生,學校不接受其本科畢業當年的學士學位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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